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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刑事與民事的差別在哪裡?

  • 刑事訴訟狀 從遞交到審判

    詳細流程

    一、準備階段:撰寫刑事訴訟狀

    確認案件類型與目的

    • 刑事訴訟狀通常用於提起刑事告訴(例如控告他人犯罪,如詐欺、傷害等)或聲請特定事項(例如聲請簡易判決或撤回告訴)。
    • 你需要確定自己是被害人(告訴人)還是其他身份,並確認相關犯罪事實和法律依據(例如《刑法》第XX條)。

      蒐集證據
    • 準備相關證據,例如契約、對話記錄、照片、醫療報告等,這些將支持你的主張。
    • 雖然告訴人不需要完全舉證(舉證責任主要在檢察官),但提供初步證據有助於說服檢察官立案調查。

      撰寫訴訟狀 格式要求
    • 標題:例如「刑事告訴狀」。
    • 收狀機關:寫明要遞交的地方法院檢察署(例如「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」)。
    • 當事人資訊:包括告訴人(你自己)和被告訴人(被告)的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住址等。
    • 案由:簡述犯罪事實,例如「被告於何時何地犯下何種罪行」。
    • 事實與理由:詳細描述事件經過,並附上證據清單。
    • 法律依據:引用相關法條(可參考《刑法》或《刑事訴訟法》)。
    • 請求事項:例如「請依法偵查並起訴被告」。
    • 附件:列出證據名稱及份數。
    • 署名:親筆簽名並註明日期。

      製作副本
    • 準備正本1份及副本若干份(通常至少1份給檢察署,另備1份給自己存底)。若有被告訴人,需再多準備一份供送達對方。

    二、遞交階段:提交告訴狀

    選擇遞交地點

    將告訴狀遞交至犯罪行為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檢察署。例如,若事件發生在台北,應提交「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」。

    可親自到檢察署櫃檯遞交,或以郵寄方式(建議掛號郵寄以保留證明)。

    繳納費用

    刑事告訴本身通常無須繳納裁判費,但若涉及附帶民事訴訟(請求賠償),需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費用。

    受理與編號

    檢察署收狀後會給你一張收據或案件編號,作為後續查詢依據。

    三、偵查階段:檢察官調查

    檢察官審查

    檢察官收到告訴狀後,會評估是否有犯罪嫌疑。若證據不足,可能要求補充資料或直接做出不受理處分。

    調查程序

    檢察官可能傳喚告訴人、被告或證人到案說明(即偵查庭)。

    你可能收到傳票,要求到地檢署接受詢問。此時可攜帶證據並清楚陳述事實。

    檢察官也可能指揮警方進一步蒐證。

    偵查結果

    不起訴:若證據不足或罪嫌不明顯,檢察官會做出不起訴處分。你可在收到處分書後7日內向高等法院聲請再議。

    緩起訴:若罪行較輕且被告同意條件(如賠償),檢察官可做出緩起訴處分。

    起訴:若證據充分,檢察官會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訴,進入審判階段。

    偵查時間通常約3-4個月,但視案件複雜度可能延長。

    四、審判階段:法院審理

    • 收到開庭通知
    • 起訴後,法院會寄發傳票給告訴人、被告及相關人士,通知開庭時間(通常在起訴後1-2個月內)。
    • 若你是告訴人,通常以證人身份出庭說明。
    • 審理程序
    • 準備程序:法官確認雙方主張並整理爭點。
    • 辯論程序:檢察官舉證、被告答辯,告訴人可提供證詞或補充證據。
    • 視案件複雜度,可能開庭數次。
    • 判決
    • 法官根據證據及法律作出有罪或無罪判決。
    • 審判時間約4-5個月(一審),但若案件爭議大或證人多,可能延長至6-10個月。
    • 判決宣判後約2週內,雙方會收到判決書。
    • 上訴
    • 若對判決不服,告訴人可請檢察官上訴,或被告自行上訴。上訴期限為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,進入二審程序。

    流程總覽

    1. 撰寫告訴狀 → 2. 遞交地檢署 → 3. 檢察官偵查(3-4個月) → 4. 起訴後法院審理(4-5個月) → 5. 判決 → 6. 上訴(若有)。

  • 民事訴訟裁判費一覽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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