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反詐聯盟協會
財務管理辦法
第一條 目的
反詐聯盟協會(簡稱本會)未建立本會財務收支制度,確保本會財物安全,並提升財務作業效率,爰制定財務管理辦法(下稱本辦法)。第二條 依據
本辦法依據財團法人法、一般公認會計原則、稅法等法規制定。第三條 經費動支
經費動支分級如下:一、單筆金額新台幣5萬元以下,由理事長核准後,並提報理事會備查。
二、單筆金額新台幣5萬元以上,需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,使得動支。第四條 職責
權責及分工如下:一、相關單位與經手人:提出動支申請,附用途說明及預算。
二、理事會:依金額及性質,依第三條之規定辦理審議,並需送審監事審核。
三、監事會:確認理事會送審之申請,符合章程及法令,並需送審理事長。
四、理事長:核定與支付監事送審之申請。
五、會計單位:應確認經權責主管核准,且各項憑證及相關文件合於法規與內部規章,付款對象與合約或憑證所載之廠商名 稱相符,始進行帳務作業。第五條 帳戶管理
本會銀行存簿由理事長保管,存簿印鑑由常務理事保管,提領相關費用,需由理事長與常務理事共同至銀行辦理取款。第六條 收入管理
現金收入之控制,相關說明如下:一、收取各項收入之現金時,應立即開立本會業組織抬頭之收據或發票,不得私自印製或購買空白收入收據使用。
二、之現金應於當日存入本會組織抬頭之金融機構帳戶(下稱本會帳戶),且不得留做付款之用,有特殊情形者,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。各單位應依業務需求定期確認所保管存摺匯入之款項,並製作收入表單,檢具相關憑證,送會計單位。第七條 支出管理
支出憑證證,指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、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,相關支出說明如下:一、由理事、會員或秘書處會申請支付款項,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 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,覈實報支,落實本會財務管理實支實付 原則。
二、各項支出憑證,應於憑證開立日期計算兩個月內送達會計單位 申請報支,然不得跨年度申請。
三、非以零用金支付之支出,應優先以金融機構匯款方式為付款原 則,匯款帳號應與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一致;廠商為獨資商號 者,可匯款予廠商負責人。
四、請款作業、付款方式或支付時程等有特殊情形者,應經執行長 核准後始得辦理。
五、非年度預算內之支出,應先辦理預算追加減作業,經監理事會/常務理事會提案通過後始得申請報支。第八條 附則
本辦法經監理事會通過後公告實施,修正及廢止時亦同。